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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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