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
该罪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教练员、队医及其他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明知运动员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相关人员,而非针对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
运动员本人使用兴奋剂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小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仍然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组织的规定予以处罚。当然,如果运动员参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客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以教唆、引诱、欺骗等方式促使运动员使用的药品或物质,应当属于国家管制的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否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运动员被行为人教唆、引诱、欺骗后使用兴奋剂,参加的赛事应当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再次,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还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后,是否取得预期成绩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