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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文物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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