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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司法解释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于;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 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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