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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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