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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 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警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 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 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 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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