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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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