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库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文章更多
首页 > 罪名库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