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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八条 [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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