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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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