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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条文]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全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任何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 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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