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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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