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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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