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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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