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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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