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期即是豁免的期限;豁免一般指的是免除捐税、劳役等刑罚的待遇。
一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都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这里的豁免主要指的是管辖豁免(刑事管辖的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管辖豁免的放弃和执行豁免的放弃,作证义务的免除,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以及其他特权和豁免)。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豁免功能包括2种:
重大疾病保费豁免,就是说投保人得了保险公司规定的重大疾病之后,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障依然有效。
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是指投保人在身故或者高度残疾之后,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费,保障继续有效。附加豁免的缴费年限和主险的缴费期一样。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司法豁免原则是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建立在国与国对等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利于各国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在驻在国顺利履行职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指198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参加的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9年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公约》以及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司法豁免原则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即使触犯驻在国刑法,也不受驻在国的刑事司法管辖。而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民事司法豁免权的有限性表现在: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其所属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因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具体而言,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2、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的诉讼;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5、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
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反诉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豁免期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在生活中保险豁免是指保单出险的情况下,投保人没能力继续缴纳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后续保费,但保单会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依然享有保障。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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