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甲公司长期拖欠乙供应商货款,乙供应商了解到甲公司经营状况稳定且未下落不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货款金额也确定且已到期,同时满足其他支付令申请条件。于是乙供应商向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发出支付令。
债权人丙借给债务人丁一笔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丁在境内且能送达,丙与丁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且丙未申请诉前保全,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受理并发出支付令。
在上述案例中,债权人准确把握了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并依法进行申请,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支付令作为一种便捷的法律程序,能够快速解决一些债权债务明确的纠纷。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和满足各项条件,确保支付令申请能够顺利进行。同时,债务人也应重视支付令,若有异议应及时依法提出,否则支付令将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法院在审查支付令申请时,也应严格把关,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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