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有假,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依法定情形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印章这样鉴定真假从印章字体、名称排列方向识别。根据规定,印章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的名称,应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字数过多,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印文的排列,应围绕中央标志,沿公章外围圆圈线内侧,匀称、整齐地自左而右环行,各单位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的名称垂直于单位名称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印文字体应当排列整齐、美观,字体长短大小一致,字距相等,疏密恰当,高低一致。如果发现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断定为假印章。 不小心被别人盖了假的章可以告其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可立刻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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