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三,对于租赁服务费收入,我司作为有形动产租赁收入按17%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非作为手续费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实务中,承租方取得租赁服务费发票,如果金额较大,通常情况下,会在租赁期间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于税前列支;如果金额较小,则会选择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并于税前列支。
满足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于等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
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资产是属于专业租赁公司购买,然后租赁给需要使用的企业,同时,该租赁资产行为的识别标准,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帐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总而言之,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融资租赁的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内容。当租赁期满,对于租赁资产承租人是可以有钱选择购买的,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也是以实际资金为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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