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股权有下列范围:
1、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共同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4、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
5、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6、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张某和李某婚后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获得了相应股权。后来两人感情破裂闹离婚,在分割股权时产生了争议。李某认为自己应获得一半股权,但张某认为其中部分股权是自己婚前财产投资所得,不应全部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明确区分哪些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共同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无疑属于共同股权。而对于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部分,也应纳入共同财产范畴。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文进行准确判断和合理分割。
王某婚前拥有一家公司的部分股权,婚后该公司发展良好,股权增值较大。离婚时,其配偶要求分割这部分增值后的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股权本身,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在婚姻期间,另一方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实质性贡献,那么在分割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尊重法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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