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世界人民携手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书记深刻指明我们党的责任与使命,强调“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郑重宣示:“中国人民愿同世界人民携手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既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也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以自强不息的奋斗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毫不动摇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我们完善外交总体布局,积极建设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我们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全面开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赢得广泛国际赞誉。这十年,我国外交在世界大变局中开创新局、在世界乱局中化危为机,我国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显著提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前进方向的鲜明旗帜。我国外交之所以能够在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中攻坚克难、砥砺前行,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根本在于***总书记掌舵领航,根本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外交思想科学指引。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深入分析国际形势,鲜明指出:“世界又一次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取决于各国人民的抉择。”如何回答时代课题,作出正确的历史抉择,关乎各国利益,关乎人类前途命运。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中国共产党坚持胸怀天下,始终以世界眼光关注人类前途命运,从人类发展大潮流、世界变化大格局、中国发展大历史正确认识和处理同外部世界的关系,坚持开放、不搞封闭,坚持互利共赢、不搞零和博弈,坚持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进步的一边。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深化拓展平等、开放、合作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扩大同各国利益的汇合点。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惠及各国人民。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总书记强调:“我们将同各国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持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前进道路上,只要我们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同世界上一切进步力量携手前进,不依附别人,不掠夺别人,永远不称霸,就一定能够不断为人类文明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历史车轮向着光明的前途前进。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只要共行天下大道,各国就能够和睦相处、合作共赢,携手创造世界的美好未来。中国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努力落实。中国坚持对话协商,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充满挑战的时代,也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时代。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世界各国携手同心、行而不辍,加强团结合作,共同坐上新时代的“诺亚方舟”,就一定能汇聚起合作共赢的磅礴伟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开创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
专业分析
中国外交政策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中国外交政策指的是中国在处理同世界上一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边界等各种关系中的措施和办法。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包括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其他政策措施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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