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怀疑邻居季某举报其违建而心生怨恨,为了泄愤打电话辱骂季某,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再次打电话以污秽语言辱骂季某,季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滋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纠纷,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季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原告季某与被告吴某是邻居。吴某在其住宅旁搭建一彩钢棚,后该彩钢棚被城管局依法确认为违章建筑并强制拆除。吴某怀疑是季某举报其违建而心生怨恨,为泄愤打电话辱骂季某,后季某报警,公安机关对吴某进行了批评教育。2021年1月20日,吴某再次打电话给季某,称季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污秽语言辱骂季某。季某认为,吴某的行为给季某及其家庭造成困扰,损害了季某名誉,起诉要求吴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生活安宁,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权,是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于社会公益无害的活动,以及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法律禁止他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本案中,被告吴某打电话辱骂季某,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捏造季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污秽语言辱骂季某,其行为比较恶劣,具有侵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之故意,足以认定其行为给季某及其家庭造成了困扰,侵扰了季某的私人生活安宁,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季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因被告打电话辱骂的行为方式不具有持续性,未形成持续的侵权状态,未公开损害原告的名誉,其行为方式手段和影响范围不足以导致原告季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驳回了季某要求停止侵犯名誉权和书面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郭冬成 马永林)
■法官说法■
私人生活安宁,是工业和信息网络时代人格尊严的刚性需要,不少领域都容易产生侵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问题,比如信息被贩卖衍生的骚扰电话、短信,以及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强制弹窗广告等。这些侵扰、破坏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权益问题,在民法典颁行前,因缺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而很难通过诉讼得到保护和支持,公民在此方面的权利意识也不够。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了人格权编隐私权的概念予以规定,为保护私人生活安宁提供了法律依据。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人格权,适用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在认定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状态、目的、方法手段、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从而确定相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程度,尤其是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既要考虑个案损害后果和受害者个体承受力,也要兼顾社会一般观念,教育引导公民进一步增强人格尊严权利意识。
专业分析
打电话骂人不犯法。但是打电话骂人属于骚扰。如果被骂的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就会报警,警方调查发现骚扰者,骚扰者可能会受到惩罚,但不会被判刑。如果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会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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