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其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标的是风险,它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有着自己的特点。
(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与估价的利益,保险的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将是非法的,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种类的不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即这种利益对于投保人来说,不是违背法律或社会善良风俗而取得的,如以盗窃所得赃物投保是无效的;
②必须是能够用金钱计算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主要目的是赔偿损失,如果损失不能以金钱计,就无法赔偿,所以如收藏物、家养的花草等,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利益,但难以用金钱计算,因而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③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无论是现有利益或预期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必须能够确定,否则保险人难以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多少。
在订立时,根据法律和保险实务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有存在如下关系时,才具有保险利益:
①婚姻关系。如丈夫可为妻子投保。
②血缘关系。如子女可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近亲属,投保人则必须与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关系,才具有保险利益。
③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即长辈对晚辈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抚育和教育,如伯父对侄儿、祖父对孙子等;抚养关系也适用于同辈之间,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的抚养。
赡养关系:即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和照顾,如丧偶媳妇对公婆的赡养,孙儿女对祖父母的赡养等。
扶养关系:即平辈之间在物质上、精神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如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等。
④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若在偿债期间死亡,债权人将面临难以收回债权的危险,故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
⑤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如用人单位或雇主,对于职工或雇员的生老病死负有法定的经济责任,自然就具有保险利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一旦某一合伙人死亡,可能导致合伙事业难以为继,当然具有互相之间保险利益。
⑥本人。投保人对于自身的生老病死当然具有切身经济利益,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是天经地义的事。
(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
所谓诚实, 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告知行为,因为告知是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额大小的重要依据。当投保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不告知或不实告知,或者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部会引起经济合同的纠纷。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常应告知下列重要事实:
①投保人保险史,如果投保人曾经被另外一个保险人就同一险种拒绝承保,无论是什么理由都是重要事实。
②投保人的品行,特别是关于欺诈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我国还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因过失而未履行义务,保险人员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还可以退还保险费。显而易见,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但保险公司这种双务性质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都是确定的,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债务是确定的,保险费一定要支付,而保险人承担的债务(指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实际上保险人的义务应该说是对投保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这种经济上的保障,对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期待的利益,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正是取得这种期待利益的对价。所以,保险合同也是一种保障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它与一般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 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商性的经济合同不同,是由保险人提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决定。附合合同也叫格式合同或标准合同,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标准化,主要是为了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
(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即碰运气的意思,一般的经济合同,多是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则是射幸性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远远超过其支付保险费价值的赔偿金额;反之,若无损失发生,由被保险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决定保险合同射幸性质的是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当然,从所有保险合同的总体来看,保险总额应与所负赔偿债务相等,原则上收入与支出保持平衡,这不存在偶然性、射幸性。
在保险产品逐步成为居民生活中消费品的同时,投保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在保险的售后服务中,发生客户异议和投诉的现象也很难避免,有些问题是由于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误解。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也推进了保险的诚信建设。
保险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产品,是通过保险营销员的宣导,让客户先有感性认识后,才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作为有意愿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来说,仍然需要自己认真地考虑和谨慎地决定是否购买,并从一开始就要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认真读懂保险条款,详细了解保险产品,不管是保障型产品、理财型产品,还是消费型产品,都要明确保险产品的特性、出险如何办理保险理赔,还包括缴费期间和保险期限,才能实现明明白白地买保险,踏踏实实地获保障。
有客户抱怨说保险条款像天书一样看不懂,当真出险后保险公司又会跟你玩文字游戏,让你得不到保险赔偿,其实这是误解。保险合同是遵循经济合同法的原则订立的,是经过保险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当事人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首先就应该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分清保障型、理财型或消费型。对于多家保险公司开发出的相类似的产品,投保人可以去各家保险公司的网站查看相关产品的介绍,看看保障范围、免赔责任有什么区别,保险费用和保障金额哪个性价比更高。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而不是赚钱,靠保险发财是不现实的。
如何要更直观地看懂保险条款呢?投保人最应该读懂的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有些重要的内容,保险合同中也会以注释的形式出现。保险单文本中的条款内容细致、周全,投保人应该特别留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条款,这些都与理赔直接挂钩。读懂保险条款,不仅有助于被保险人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避免因保险责任不清产生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不少保险纠纷基本是集中在出险得不到理赔,特别在健康保险中需要格外小心。投保健康险时必须认真对待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的“健康告知书”。对于各选项中所要求填写的自己或家人的健康状况、病史以及有关健康的生活习惯都要仔细回忆,根据书面问题如实填写。因为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案件时,一般都会去医院调阅病历,一旦发现有相关的既往病史,就有可能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遭拒赔。
诚信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应该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作为保险人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履行保险责任,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学理上来讲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五类。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合同条款的意思内容。合同解释首先应当从所使用的文字入手来探究真实的合同意思,当合同词语有生活和法律上两种不同的意思时,按照法律意义上的文义来解释。比如合同条款中有“订金”字样,一方要求适用罚则而对方否定时,则依据所使用的词汇,认定该“订金”约定不属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即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比如合同条款前后多处出现定金和订金,其中某一条款有适用定金罚则的明确约定,则可以依据体系解释方法,认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须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比如,双方签订防寒服销售合同,供货方迟延履行,在第二年春天才交付货物,那么关于迟延履行条款的约定发生歧义时,就必须考虑目的解释,因为买方的合同目的在于利用冬季进行销售,卖方春天才交货,显然使得买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还可以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而具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的语言环境和推定环境有联系,因而在解释合同时有时也必须根据习惯来确定其内容。如广东省就有以“三鸟”代表“鸡、鸭、鹅”三种家禽的习惯。当属于广州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出现“三鸟”时,就完全应该依据习惯作出解释。
最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诚实信用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解释合同条款也应依据此规则来解释。
以上五种解释方法,应当结合使用,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均须承诺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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