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甲遂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丙提出其与乙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丙的抗辩成立,依法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次债务人丙主张其对债务人乙的抗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体现了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主张对债务人抗辩的规则。同时提醒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需充分了解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丁对戊享有债权,戊对己有到期债权但一直未主张。丁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中己提出反诉,主张戊曾向其借款未还。法院审查后认为己的反诉不符合代位权诉讼规则,不予受理。
此案例明确了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的规定。这是为了保持代位权诉讼的相对独立性和特定性,避免诉讼程序的混乱和复杂。这也告诫各方当事人,要严格遵循代位权诉讼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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