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甲公司股东 A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然而,公司却拒绝提供查阅。股东 A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 A 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公司向股东 A 提供查阅。
在这个案例中,股东 A 依法行使了自己的知情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要求予以配合。当股东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B 是乙公司的股东,其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答复。B 无奈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给予答复且无正当理由,判决公司限期向 B 提供查阅。
此案例中,公司对于股东请求查阅的处理方式明显不当。公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对股东的请求作出回应,而不能无故拖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司不能随意剥夺或限制。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公司在这方面的法定责任,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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