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买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的,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张某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与妻子李某共同偿还贷款。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房子判归张某所有,同时判决张某补偿李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明确且合理的。婚前一方购买的按揭房,其首付款及婚前还贷部分应归购买方所有,这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尊重。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给予另一方补偿,也是公平的体现,保障了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权益。这样的判决既能维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又能平衡双方在婚姻财产中的利益关系。
王某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其配偶赵某负责家庭开支,王某的收入用于还贷。离婚时,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将房子判给王某,同时王某给予赵某合理的补偿。
这一案例很好地诠释了法律规定的适用。虽然赵某可能没有直接参与还贷,但负责家庭开支也是对家庭的一种贡献。通过给予赵某补偿,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中双方贡献的全面考量,避免了一方因婚姻而在财产上受到不合理的损失,确保了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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