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在某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发现鉴定组专家与涉事医院存在密切经济往来,遂提出回避申请。经调查核实后,该专家被依法回避,重新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还有一起案例中,有患者发现鉴定组专家是医院某领导的亲属,患者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保障了鉴定的公正性。
在医疗纠纷中,要求鉴定组专家回避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发现专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应果断及时地提出回避申请,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一步。同时,相关部门也应严格审查回避申请,确保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避免因专家身份问题而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客观性和公信力。法律明确规定了回避的情形,就是为了防止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或不公正因素影响鉴定结果,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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