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在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
如果看守所不予归还的,被羁押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某被羁押人在出所时,看守所未及时归还其重要私人物品,导致该被羁押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该被羁押人随后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最终促使看守所归还了物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当看守所出现不归还私人物品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时,被羁押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看守所的相关义务,若其不履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这也提醒看守所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侵犯。而对于被羁押人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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