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显失公平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例一:甲在购买某古董时,因对古董的真实价值存在重大误解,误认为其价值极高而签订了购买合同。后甲发现该古董实际价值远低于其购买价格,遂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案例二:乙被丙欺诈,丙谎称某物品具有特殊功效,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了该物品,事后乙得知真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案例二中,丙的欺诈行为导致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乙依法享有撤销权。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诉求能够得到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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