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即使没有经过备案,许可合同也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
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必须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才生效的,那么只有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才生效。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 公司与 B 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进行备案。后 B 企业在使用该商标过程中与不知情的 C 公司产生了纠纷,C 公司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 A 公司与 B 企业之间的许可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但由于未备案,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 C 公司。这也提醒商标许可的双方,应重视备案的重要性,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甲将其商标许可给乙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后未备案,一段时间后甲又将同一商标许可给丙,并办理了备案手续。
在此情况下,乙虽然先获得许可但未备案,其权利无法对抗已备案的丙。这凸显了备案对于明确权利归属和保护各方权益的关键作用,商标许可相关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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