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受理后不可以加盟。因为在这个时候还没有拥有商标,只是受理,受理之后需要经过审核,然后才能够获得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商标不注册,企业就没有商标的专用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甲公司在其商标仅被受理尚未正式注册时,便开展加盟活动。乙与甲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开始经营。后因商标未获注册,乙在经营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包括被其他商家质疑品牌合法性等,导致经营受损。乙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在商标未正式注册时就进行加盟活动,存在过错。而乙在加盟时未充分审查商标状态,自身也存在一定疏忽。对于此类情况,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再开展加盟等商业活动,以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投资者在考虑加盟时,务必仔细审查加盟企业的商标等重要经营资源的合法性,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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