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以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王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否认与其有劳动关系。王某提供了其工作时的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以及公司发放的带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最终成功证明了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李某应聘到一家工厂,工作一段时间后被辞退。李某为了证明劳动关系,拿出了自己在工厂工作时的工资转账记录和填写过的招工登记表,这些证据有力地证实了他与工厂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面临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难题。像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和李某,他们通过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应注意日常工作中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各种材料,如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件等。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用工管理,避免因劳动关系不明确而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双方都应依据法律和证据来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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