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罪犯张某因表现良好获得假释。然而,在计算假释考验期时却出现了争议。原来,监狱方面将张某的假释起始时间计算错误,导致其假释考验期的认定出现偏差。最终,经过仔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材料,确定了正确的假释之日,从而明确了张某的假释考验期限。
另一个案例中,罪犯李某在假释后,对假释考验期的起始时间存在误解,以为是从自己出狱之日起算,从而放松了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后经相关人员的解释和教育,李某才清楚地认识到假释考验期的正确起算时间,及时纠正了自己的行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准确计算假释考验期至关重要。实践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透彻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导致假释考验期起始时间的认定错误。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对于罪犯本人来说,也应当清楚地了解假释考验期的计算方式和自己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假释制度的目的在于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其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在假释考验期内,罪犯仍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改造,以顺利度过考验期,真正实现回归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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