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不让看孩子的,女方可以先与前夫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张某与前夫李某离婚后,李某一直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应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明确了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案例二:王某离婚后,前夫赵某以各种理由不让她看孩子。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鉴于赵某的阻挠行为,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依法作出要求赵某配合王某探望孩子的判决。
在这类情形中,女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前夫无权单方面剥夺。若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是合理且有效的解决方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公正地判决,以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双方也都应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避免将大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孩子身上,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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