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失败出资人是可以请求返还出资款的。
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是否返还出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应该返还相应的出资。
2、按公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A 公司由多位出资人发起设立,在筹备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设立。出资人甲要求返还其出资款,其他出资人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最终甲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发起人返还甲相应的出资款。
在企业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出资人请求返还出资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持的。就如上述案例,当公司未能设立时,出资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这也提醒各位出资人,在参与公司设立时要谨慎对待,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发起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返还出资的义务,不能随意推诿或拒绝。
B 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遭遇阻碍而失败,认股人乙已缴纳了股款。乙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起人起初有所迟疑,但在乙拿出法律依据后,发起人按照规定承担了相应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认股人权益的重要性。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后,法律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对于认股人已缴纳股款的返还责任及利息计算方式。这不仅保障了认股人的经济利益,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发起人应主动履行义务,而认股人也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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