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了有竞业限制的员工,用人单位未尽审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向原用人单位进行损失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A 公司在招聘时,未对新录用员工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后发现该员工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原单位得知后,将 A 公司与该员工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A 公司未尽到审慎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该员工也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在这起案例中,充分体现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进行详尽调查的重要性。A 公司的疏忽导致其陷入法律纠纷,承担了不必要的责任和损失。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警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B 企业招聘了一名技术骨干,后发现其处于竞业限制期内。原单位得知后,对 B 企业和该员工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 B 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员工需按约定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此案例凸显了企业在招聘环节存在的漏洞。B 企业若能在招聘时多加留意,进行严格审查,或许就可避免这场纠纷。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不可随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而企业更应重视招聘流程的严谨性,从源头防范此类法律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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