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的情形: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一:某发明人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忘记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导致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尽管后续意识到问题并试图补救,但已无法挽回。
案例二:申请人收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最终该发明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造成了研发成果的损失。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对于费用的缴纳和通知书的答复等都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就可能面临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利后果。同时,申请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发明创造能得到妥善的保护和运用。当遇到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避免因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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