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姓氏注册商标是不可以的,根据我国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视为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功能。
但是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例一:张某以常见姓氏“王”申请注册一个商标,用于日常食品领域,该商标申请被驳回,理由是缺乏显著特征。
案例二:李某将姓氏“赵”以独特的艺术字体设计后申请商标,用于高端定制服装领域,该商标成功获得注册。
在商标注册中,对于姓氏的使用需要谨慎对待。如果只是普通常见姓氏用于普通生活用品或服务,通常难以获得注册,这是为了避免对姓氏的不合理垄断。但如果能通过特殊字体或用于特定非日常领域,就可能具备独特性从而获得注册。就如上述案例,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结果,这也提醒申请人要充分了解商标法规定,合理规划商标申请策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同时,审查机构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商标注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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