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特有原则概括: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李某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件时,首先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仲裁过程中,其中一名仲裁员因与该公司有一定关联,李某依法申请了该仲裁员回避。最终仲裁庭由剩余两名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组成,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了裁决。李某对裁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很好地体现了劳动争议的相关特有原则。先行调解原则有助于双方尝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回避原则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影响裁决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保了仲裁庭能够在意见不一致时形成合理的裁决。而一次裁决原则明确了仲裁的终局性,同时也给予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进一步寻求救济的途径。这些原则共同作用,旨在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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