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因病请假一个月。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其病假工资。张某认为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公司的做法违法,责令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张某病假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显然没有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企业应当清楚,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虽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这是对职工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在一家企业工作时患病,休病假三个月。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支付李某病假工资。李某对此不服,与企业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补发李某病假工资。
此案例凸显了企业在对待病假工资问题上不能随意而为。尽管企业可能面临各种经营压力,但不能以此为借口违反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且合理的,保障了劳动者李某在患病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企业应当从中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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