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认定存在第三者的证据:
1.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2.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3.视频证据: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奸在床的视频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王某与李某本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发现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王某通过查找李某的手机,获取了李某与第三者大量的暧昧短信,并进行了公证。同时,王某还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录下了李某与第三者亲密相处的视频。在离婚诉讼中,王某将这些证据提交法庭,最终法庭认定李某存在过错。
张某怀疑其妻子有外遇,便雇佣私人侦探跟踪妻子。私人侦探拍摄到了妻子与另一名男子进入酒店的照片,但在取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在离婚诉讼中,该证据因不合法而未被法庭采纳。
在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法合规。如第一个案例中,王某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短信和视频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对方存在第三者,从而在诉讼中占据优势。而第二个案例则提醒大家,不能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是不会被法庭认可的。对于认定存在第三者的证据,要注重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样才能在离婚案件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双方应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是采取过激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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