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案例一:A 公司股东甲认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多次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相关资料,但公司一直拒绝。于是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的请求合理,依法判决公司向甲提供相应的查阅。
案例二:B 公司股东乙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但公司以乙可能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乙遂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公司的拒绝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公司向乙提供查阅。
在这类案件中,股东享有法定的查阅权利,公司不能随意拒绝。若公司拒绝,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股东的请求是否合理,以及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同时,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利时,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公司则应依法保障股东的查阅权利,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进行阻挠。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股东权益的同时,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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