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1.通过网络传送作品行为的侵权认定。通过网络服务器直接将作品传送至其他用户的行为,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且作品的接收者系特定主体而非不特定公众,因此既不同于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行为,也不同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由于该行为导致的是作品复制件数量的绝对增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将该行为认定为复制行为。
2.报刊杂志的电子化行为的侵权认定。除非经权利人同意,报刊、杂志的所有者将报刊、杂志电子化后置于网络上供人浏览、查阅,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甲公司未经许可,将乙作者的作品扫描后制作成电子版在其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乙作者发现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将他人作品电子化后置于网络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报刊杂志的电子化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这也提醒我们,在网络环境下,对于他人的知识产权必须予以尊重和保护,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丙网站未经版权方同意,通过网络服务器直接将大量作品传送至特定用户,并且还进行了大量的复制。版权方发现后将丙网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丙网站的行为属于复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作出了判决。
此案例中,丙网站通过网络服务器传送作品且导致作品复制件数量增加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复制行为是合理的。这表明,即使在网络空间中,也不能随意进行作品的传输和复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法院会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裁决,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著作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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