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疾病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王某在下班途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其疾病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也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最终未能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二:张某在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本人负全部责任。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张某也无法得到工伤待遇。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对于上下班途中疾病能否认定工伤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像一般的疾病,若与工作无直接关联,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自然也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这就提醒劳动者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范围,同时企业也应明晰自身责任,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宜,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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