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辞退,艰难维权路何解
张某于2022年10月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5个多月以来,张某一直勤勤恳恳地工作。
可是在约定试用期届满前4日,公司突然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与张某间的劳动关系,并声称公司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突如其来的离职,张某无法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不熟悉相关法律的他对维权之路非常迷茫。
二、中心受理,依法指派助维权
迷茫之际,张某向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核批准了张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将案件指派给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初成曦律师具体代理。代理律师接到案件后,和张某进行会面,多次电话沟通了解案情,并查看、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焦点。
三、找准辩点,法援律师显身手
公司主张,开除张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赔偿或补偿的情形,且公司提供了每个月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绩效评定表,并辅以章程等制度文件及其他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
法律援助律师发现,用人单位并未向受援人明确告知过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绩效不达标的标准,且并未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或安排调岗。因此,公司的辞退行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援律师抓住这个关键争议点,据理力争。
四、据理力争,调解化解促和谐
经多方沟通后,公司初步同意赔付张某部分款项。又经多轮调解后,公司才同意按张某满意的金额进行偿付,但仍以公司请款需要审批、时间等理由拖延支付。
代理律师遂现场拟定三方协议,约定由公司高管于现场代公司向张某支付,再由公司事后向高管进行偿付。张某现场收款后,当庭撤诉,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五、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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