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名下有套房,还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小女儿。现在老夫妻年迈了,正是需要三个子女照顾的时候。于是老大、老二就商量给父母赡养的问题,还白纸黑字写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就约定“后面由老二全权照顾父母,老大不用管,将来父母百年,房子也由老二一人继承,老大放弃继承。老大老二均认可这个约定,保证将来不对房子的问题再产生矛盾纠纷。”多年后,老夫妻相继离世,可是老二没想到,大哥和小妹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老都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遗产的方式更适宜,考虑到生前是老二一直照顾父母,承担了全部的赡养责任,一审法院依法酌情予以多分,根据房屋使用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判决房屋由老二所有,由老二补偿老大和小妹各50万元,相当于房屋25%份额的折价款。老二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自己曾经和老大有过协议,不应该再有老大的份额。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大、老二曾经签订的协议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签订协议后,老二也是全力以赴地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赡养义务。可以说,老二承担了赡养父母全部的责任,除了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了支付父母所有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而老大的确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没照顾过父母。根据二人当初的协议约定,二老去世后,老大放弃继承房屋。而小妹虽然也没怎么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但是当初也没参与老大老二签订的协议。换言之,小妹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继承权。基于这种血缘关系,小妹也应分得父母的遗产,考虑其毕竟也没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小妹酌情少分遗产是正确的。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二老的房屋归老二所有,老二仅需支付小妹50万元的房屋补偿。
法理人情
老人还在世时,虽然继承还没开始,但是继承人未来的法定继承权是一种可预期的利益。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益,能不能提前放弃呢?答案当然是可以放弃。像案例中老大老二当时签订协议,内容明确表示父母由老二赡养,老大不用管,同时老大放弃继承父母的房产。这在当时就是哥俩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后面法律就会尊重和认定当初哥俩签订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
民法典关于“放弃继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上真正意义的“放弃继承”,一般指的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作出一般不允许反悔。但是案例中老大“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在父母在世时,严格来讲,它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放弃继承”的情形。
那亲人间形成的含有放弃继承内容的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兄弟俩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但因为是父母还在世时候达成的协议,此时的老大尚无继承权或权利不确定,不存在权利放弃的问题,因此该协议无效。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从我国民风民俗来看,为避免日后子女对父母的财产处置不满,兄弟姐妹间反目成仇,父母生前与子女商议未来遗产的分配情况,或者几个子女之间达成协议,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继承遗产,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的约定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即使协议中含有类似“单方放弃继承”的内容表述,但因为同时具备“父母、子女间认可的遗产分配方式或者子女间共同保证将来不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矛盾”的承诺,也应认定是各方的真实合意达成的协议,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亲人间形成的类似含有放弃继承内容的协议,如果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损害到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遗嘱、分家析产协议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协议,都是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形成的,而很多的当事人经常会面临协议或者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大家,无论是立遗嘱还是签订类似的财产协议时,还是要谨慎对待,尽量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来完成,可以有效的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答疑解惑
问:我给孩子上了份储蓄保险,已经连续缴纳五年保险费了。现在正在打离婚官司,男方在金钱上斤斤计较,很担心男方分走孩子的保险费,有这种可能吗?
答:大概率很难,给孩子买的保险相当于是父母共同决定一部分钱用来购买孩子的保险,可以说这部分的保险费已经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花费出去了,相当于是孩子自己的财产利益了。法院不太可能判决已经给孩子缴纳的保险费再分割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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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马上过户给其他人需要多少费用(房产继承后过户给他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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