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侮辱行为构成侮辱罪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3°c 2023-12-25
导读:侮辱,指令他人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按一般人的理解,吐口水、泼屎尿、扒衣服、骂街骂娘等行为都是侮辱,但这样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什么程度的侮辱才

侮辱,指令他人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按一般人的理解,吐口水、泼屎尿、扒衣服、骂街骂娘等行为都是侮辱,但这样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什么程度的侮辱才称得上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行为要构成侮辱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采用了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侮辱;2、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3、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下面笔者将对这三个条件进行逐个分析,以求明确侮辱行为构罪的标准。

一、“暴力或其他方法侮辱”的含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侮辱一词的解释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实践来看,侮辱行为一般来说有三种主要形式:

第一是暴力侮辱,也即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身体动作的直接接触来完成,比如朝他人泼屎尿、暴力逼迫他人下跪磕头、爬行、扒光他人衣物等。

第二是言语侮辱,即以言语、言词等方式谩骂、诋毁、嘲弄他人,最常见的骂街就是这种形式。

第三是文字侮辱,即以书信、文章、报刊、漫画、推文、发帖等各种形式侮辱他人,如今最为常见的网络暴力侮辱就大多是此种形式。

因为《刑法》第246条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这样的开放性描述,实际上对侮辱行为的形式没有进行限定,所以行为只要使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侮辱罪。

二、“公然”的理解

与《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侵权的规定不同,《刑法》中要求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这里的“公然”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公然与当面是两个概念,公然侮辱并不是指侮辱行为必须在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实施,信息网络时代下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

其次,理论上有“行为的公然”与“结果的公然”这种争论,简单来说,究竟是以实施侮辱行为时的情况还是以实施完侮辱行为后的情况,来作为判断“公然”的标准。例如,乙孤身在家,甲独自提了一桶尿去到乙的住处并且泼向乙,乙随后出门向丙、丁、戊等哭诉说甲向其泼尿,致使人尽皆知。那么是应当以甲泼尿时的情况,还是应当以甲泼尿后乙宣传时的情况来认定公然?笔者认为应当是前者,甲的行为并不公然,这既符合刑法以行为时作为判断违法性的基础,也能防止入罪范围的不当扩大,毕竟如果被害人主动将自己被侮辱的事实进行公开,结果不应当归责于行为人。

最后,公然的范围如何界定,也即在哪些人面前实施侮辱行为才算公然侮辱。笔者认为从反面来解释或许能更好地理解,即除了在特定少数人面前实施侮辱行为不成立公然侮辱,其余都成立。当然,如果特定少数人中包括记者、网络博主等,那侮辱行为本身就有被公然化的很大风险,如果后续被公开,侮辱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侮辱罪。

三、“情节严重”的标准

情节严重是侮辱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什么程度的侮辱才能构成情节严重?《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如下几点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点。

第一是手段的恶劣程度。当行为的手段十分恶劣,尤其是暴力型侮辱,情节相对严重。比如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他人裸照,并配有“有偿约炮”、“床照”、“出轨捉奸”等文字,因手段恶劣应认定为侮辱情节严重,相关案例见于(2019)粤03刑终929号刑事裁定书。或者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公然向他人泼屎尿的行为,因为行为手段暴力、恶劣,基本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侮辱罪,如(2018)粤16刑终148号、(2019)粤1621刑初16号等。

第二是侮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般来说,如果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导致被害人“社死”等,应认定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相关案例见于四川绵竹常某一等侮辱案、(2016)川1526刑初12号等。需要注意的是,后果必须与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俗来说就是侮辱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否则不应作为情节严重的参考因素,相关案例见于(2019)粤1521刑初616号。

第三是侮辱行为的持续性。如果侮辱行为持续不断,即使单次行为可能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累计多次的侮辱同样可能导致他人人格贬损。例如甲每次碰到乙都会谩骂乙并且朝乙吐口水,经年累月,于是甲提起了自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甲辱骂的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参见(2019)粤0303刑初240号判决。

第四是侮辱的内容、动机、对象等。比如辱骂他人为“婊子”、“杂种”自然比“渣女”、“娘炮”等更具有侮辱性;出于打击报复或者构陷他人的动机实施侮辱行为,也比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型的侮辱情节更为严重。另外,行为对象不同也可能会导致情节评价不同,比如侮辱未成年人、有特定身份的人(如教师、医生等)、身体有缺陷的人,相较而言情节更为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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