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用期怀孕以考核不达标被辞退,合法吗

瑞律网整理发布 767°c 2023-11-03
导读:2019年4月,孙女士入职甲公司担任医学信息沟通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然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称孙女士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女士声称,公

2019年4月,孙女士入职甲公司担任医学信息沟通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然而,在试用期内,甲公司称孙女士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女士声称,公司是因为其怀孕才将其辞退,于是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并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的考核制度,也应当合法、明确地向劳动者告知。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制定了考核方式和考核体系,并进行了定期的考核,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孙女士。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孙女士对解除事实并没有合理的预期和心理准备。因此,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原则上,“三期”内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公司困难需要裁员的,用人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不能辞退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职工也不例外,“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需要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必须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并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有关试用期的考核制度,也应当合法、明确地向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包括不予录用的情形,并将以上要求连同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员工;二是录用条件应当合理、合法;三是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四是必须在法定的试用期内,超过试用期或者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都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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