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黄某入职全南某超市,从事夜班防损员工作,后该超市工作人员在微信群发出通知,要求夜班防损人员上班时间延长一小时,黄某拒绝且双方未协商一致。于是黄某与该超市工作人员进行物品交接并在辞退物品清单上签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以全南某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通常是指标准工时制下,在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由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力的时间,此期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支付了该部分的工资,就可以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于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全南某超市以原告黄某拒绝延长工作时长为由,用他人替代原告的岗位,系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面解除与原告黄某的劳动合同,全南某超市应向黄某支付二倍月工资的赔偿金。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加班费及休假费用,且全南某超市向黄某发放了加班补贴,故法院不支持黄某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但全南某超市应支付原告黄某在职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支付了该部分的工资,就可以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工资标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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