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商业秘密侵犯罪损失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瑞律网整理发布 373°c 2023-09-15
导读: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商业秘密侵犯罪损失
一、确定商业秘密侵犯罪损失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确定: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二、商业秘密之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

1.特征要件。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要件;

2.实质要件。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如下:

1.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行为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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